
联盟专项管理办法

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联盟理事会会议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联盟的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按照《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联盟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若有需要通过理事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则可另行安排会议。
第二条 如有1/2的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可授权秘书长或一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委托联盟秘书处提前1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议题范围
第六条 《章程》所明确的各类重要事项。
第七条 联盟下属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的配置。
第八条 联盟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第九条 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联盟的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联盟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需经过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章程》所明确的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会议要求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盟秘书处按有关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负责会议原始记录的妥善保管与归档。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亲自按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若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或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