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盟

About Alliance

联盟章程

Regulations

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Green Intelligent New Economy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GINE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外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在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有效推进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发展改革报社。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联盟立足于搭建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合作与发展平台,聚集碳中和与智能、新经济产业中的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服务企业,支撑政府决策,推进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发展,为实施绿色智能新经济相关产业政策提供必要支撑。

第六条 联盟任务是着力聚集产业生态各方力量,联合开展绿色智能新经济领域模式、技术和产业研究,共同探索绿色智能新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推进产业、技术与应用融合,开展试点示范,广泛开展合作。

第七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协助政府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相关领域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举办有关的论坛和展览及联合推广活动。

(三)促进绿色智能新经济创新应用,通过构建绿色、智能业态,实现“新经济”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四)帮助绿色智能新经济构建产业链,各环节优秀伙伴产品孵化与联合解决方案的应用实践。

(五)编辑出版绿色智能新经济相关研究成果,发布最新动态。

(六)宣传、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推广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价值。

(七)维护相关产业合法权益,反映合理意见和要求,为产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八)举办绿色智能新经济相关宣讲培训,促进人才交流。

(九)参与标准制定,树立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标准及示范项目。

(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机构;

(二)拥护本联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组织的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规则,监督联盟的重大事宜。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组建联盟专委会,提议专委会的负责人;

(三) 可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可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参加组建联盟专委会,提议专委会的负责人;

(三)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二条 普通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常务理事单位根据联盟发展情况,适时增补;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和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副理事单位由参与联盟组建的各单位构成,理事长单位由倡议发起单位担任。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需派代表参加联盟理事大会,如三次未参加者,视为自动降级。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对联盟合作规则以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于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积极协助联盟组织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根据联盟发展情况,聘请总顾问。总顾问由指导委员会遴选,理事会聘任,为联盟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战略指导。

第二十条 指导委员会由联盟指导单位中国发展改革报社委派,指导联盟发展,为联盟提供政策指导、战略指导、运营指导,监督联盟日常运营、会议、活动举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五)有权牵头成立行业专委会。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秘书处提名,由理事会表决产生;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由理事会表决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会员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每年进行审议,会员单位须按照标准按时足额缴纳年费。会费标准如下(当前免费):

理事长单位:人民币伍万元/年;

理事单位:人民币贰万元/年;

会员单位:免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绿色智能新经济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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